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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委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韩小红 发布时间:2021-09-15

妇字2016〕 37 号

全国妇联执委, 各省 ( 区、 市) 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改革创新要求,更好地发挥执委的作用, 全国妇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委员作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 遵照执行。全国妇联2016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委员作用的意见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改革创新要求, 更好地发挥执委的作用, 建设忠于党的妇女事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受妇女信赖的全国妇联执委队伍,切实保持和增强执委会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意见。

 一、执委发挥作用的原则

1.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 妇女工作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 识和看齐意识,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守宪法、法律, 遵守全国妇联章程,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全国妇联执委会等会议决议或决定,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建议权等权利。  

3.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决策中体现性别意识,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妇女群众当中, 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

4. 牢记政治责任、岗位责任、社会责任,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了解反映群众需求、接受群众监督,带头践行“四自”精神, 在本职岗位上积极进取, 维护执委良好形象。积极建言, 勇于担当, 理性务实,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二、执委的职责

1.密切联系妇女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各阶层妇女群众, 真诚倾听妇女的呼声, 及时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积极回应妇女群众关切, 运用多种形式, 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妇女群众的关怀重视, 团结引领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

2.热忱服务妇女群众。把服务大局与服务妇女结合起 来, 促进妇女发展与维护妇女权益结合起来, 更多关注关心各类妇女特别是普通妇女群众的发展需求, 积极为困难妇女办好事、 办实事, 推动解决事关妇女利益的实际问题, 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积极参与议事决策。积极参加全国妇联会议活动, 为解决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维护中的突出问题献计出力, 对全国妇联工作及时提出建议。执委会闭会期间,积极履职,结合实际完成全国妇联执委会布置的工作。执委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 推动执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执委发挥作用的方式

 1. 开展调查研究。综合采取多种方式, 就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居住地社区妇女权益保护及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妇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 也可应邀参加妇联组织的调研工作和专题咨询研讨。

 2. 参加全国妇联会议及活动。出席全国妇联执委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全国妇联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和活动。

 3. 提交工作意见建议。执委中非专职妇女工作者, 应经常关心妇联工作, 关心妇女发展和权益维护的情况, 关注“女性之声”等妇联媒体信息,在本届任期内,至少应向执委会提交一项书面意见建议。

 4. 建立有效联系。执委要公开联系方式, 经常联系一定数量的各族各界、各行各业妇女群众, 通过面对面沟通以及微信、QQ 等各种手段建立有效的联系, 实时交流互动服务。

 四、执委发挥作用的保障

1. 加强学习培训。全国妇联为执委学习培训提供平台,确保一届任期内,执委至少参加一次全国妇联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学习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 掌握服务妇女群 众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会性别意识,提高综合素养和履职水平。

2. 拓宽履职渠道。探索运用网络新媒体手段, 特别是运用“妇联通 APP”等就全国妇联有关工作征求执委意见建议,不断丰富执委履职途径。

 3. 畅通信息交流。全国妇联通过发送工作简报、赠阅《中国妇女报》等报刊、在全国妇联 “女性之声” 两微一端发布等方式, 向执委通报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信息。支持执 委密切关注搜集妇女发展维权相关信息, 及时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全国妇联反映情况。

 五、加强执委的组织管理

 1. 建立执委履职档案。实行执委履职情况统计, 包括执委出席会议活动情况、提交意见建议情况等, 定期汇总分析, 在执委会议召开期间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并将情况通报执委所在单位。执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 执委本人和所在推选单位应及时报告全国妇联。

 2. 开展执委建议评选。全国妇联探索运用“ 妇 联 通 APP”、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 开展委员建议评选,并对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给予表彰。

 3. 规范执委替增补。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 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 替补人选经由所在推选单位提出建议, 执委会决定。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

 4. 执委资格终止。探索实行执委资格终止制度。执委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推选单位提出建议、书记处审议并提交常委会研究, 经执委会通过决定终止其执委资格: (1)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 或者依法已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严重违反全国妇联章程的; (4)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执委会议的; (5) 自愿请辞的; (6) 其他执委资格终止情形。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6 年 10 月 19 日印